一网搜
当前位置 :首页>信息公开>政策解读
关于《辉南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 日期:2025-01-03 10:09
  • 来源:辉南县财政局
  • 【打印】 【关闭】

依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38号)、《吉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2315号),县财政局起草了《辉南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包括的内容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一是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二是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三是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四是其他国有资产。

二、资产配置的方式

资产配置包括调剂、租用、购置、建设、接受捐赠等方式。资产配置重大事项应当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资产价值较高的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审批程序。

三、需要及时进行处置的资产范围

《条例》规定,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应当对下列资产及时进行处置:一是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二是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三是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四是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五是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六是发生产权变动的;七是按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四、采用建设方式配置的资产账务处理方式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行政事业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行政事业单位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

五、《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是配置、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未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或者履行审批程序;二是超标准配置国有资产;三是未按照规定办理国有资产调剂、调拨、划转、交接等手续;四是未按照规定履行国有资产拍卖、报告、披露等程序;五是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六是未按照规定进行国有资产清查;七是未按照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八是未按照规定编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是非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或者采用弄虚作假等方式低价处置国有资产;二是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三是未按照规定评估国有资产导致国家利益损失;四是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六、简明问答

(一)制定《管理办法》的背景和总体思路是什么?

近年来,国家日益重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制度规定,特别是2021年国务院颁布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明确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范围及构成,对管理体制及部门职责、管理原则和管理要求做出了规定;2023年省财政厅出台《吉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23〕15号),进一步规范了我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为落实新规定新要求,完善我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体系,辉南县财政局参照国务院《条例》和省《通知》内容,国务院、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紧密结合我县实际,研究起草了《辉南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在管理体制和部门职责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关于管理体制,《办理办法》明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管理办法》规定县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机制,负责审查、批准重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县财政局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牵头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各部门负责对所属或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具体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接受同级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三)《管理办法》如何贯彻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

为确保政府“过紧日子”、老百姓“过好日子”,《管理办法》规定了以下具体措施:一是明确规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的行为。二是明确调剂作为优先配置方式,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三是规范资产使用管理,明确管理机构、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四)《管理办法》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作了哪些规定?

关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接受人大监督。县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组织落实整改要求,并报告整改情况。二是明确政府层级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乡镇政府应当组织落实上一级政府的监管要求,并报告落实情况。三是强化财政监督。县政府财政部门对县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四是落实审计监督。县审计部门依法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五是完善行业监督。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根据职责对本行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依法进行监督。此外,《管理办法》还推进社会监督,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接受检举、控告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为检举人、控告人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