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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南县革命烈士陵园划定保护范围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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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需对我县革命烈士陵园划定保护范围。 一、保护范围 依据革命烈士陵园取得的不动产权登记证书土地使用面积划定保护范围,即东抵县公墓,以围墙为界;南抵县公墓和县救助管理站,以围墙为界;西抵北山公园,以公园路为界;北抵北山公园,以公园路为界,面积为31,993.46平方米。 二、保护主体 县革命烈士陵园保护区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主管,县革命烈士陵园为管理责任单位,县住建局负责配合做好园林绿化等工作,县林业局负责配合做好植物病虫害防治等工作,县环保局负责配合做好环境监督等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配合做好土地规划等工作,县公安局负责配合做好治安管理等工作,县应急局负责配合做好消防安全等工作,县城管局负责配合做好环境卫生管理等工作。 三、保护内容 保护范围内烈士陵园基础设施建设及资源开发利用须向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交申请报告,报县政府及相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保护范围内私自建设设施、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从事各类开发和经营活动;严禁破坏保护区安全设施,禁止进入保护区内放牧及放养禽类。不得在保护区内乱挖、乱垦、乱采、乱砍、乱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