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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辉南县朝阳镇颐和城宏福蔬菜水果超市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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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家食品抽样检验系统推送的检验报告(№: A2250461576101001C)的2025-06-21批次不合格鲜姜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辉南县朝阳镇颐和城宏福蔬菜水果超市销售的鲜姜,(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5-06-21),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辉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07月21日对辉南县朝阳镇颐和城宏福蔬菜水果超市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食品经营主体该批次不合格鲜姜已全部售出,无留存。 2、行政处罚 2025年08月05日,经辉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辉南县朝阳镇颐和城宏福蔬菜水果超市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贮存条件合格,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七)法律法规规章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不予行政处罚。 3、排查整改 辉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29日对经营者进行培训,要求经营者召回不合格姜,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025年8月6日再次现场核查,未发现被召回的涉案姜。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经营上述同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 12315 进行反映。 辉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8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