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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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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我县燃气设施管理工作,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结合实际,划定辉南县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燃气设施:是指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燃气管网等的总称,但不包括门站以外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和燃气用户负责维护、更新的燃气设施。 二、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是指为保证燃气设施安全,避免因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以及进行爆破、取土、动用明火、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等外部作业,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或损坏燃气设施而在燃气设施周围划定的一定区域。 三、燃气场站的安全保护范围: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GB51102-2016)等有关规范执行。 四、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及安全控制范围: (一)安全保护范围 1. 低压、中压管道管壁及设施外缘两侧1米范围内的区域; 2. 次高压管道管壁及设施外缘两侧2米范围内的区域; 3. 高压、超高压管道管壁及设施外缘5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安全控制范围 1. 低压、中压管道管壁及设施外缘两侧1米至6米范围内的区域; 2. 次高压管道管壁及设施外缘两侧2米至10米范围内的区域; 3. 高压、超高压管道管壁及设施外缘5米至50米范围内的区域。 五、禁止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堆放物料,倾倒、排放腐蚀性液体; (三)擅自挖沟渠、挖沙取土、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四)在燃气设施上牵挂电线、绳索; (五)擅自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公共阀门; (六)从事爆破作业; (七)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或者损坏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八)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六、需要从事地下挖掘、钻探、打桩、敷设管线、顶进、取土以及进行爆破、动用明火、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等施工作业的单位或个人:施工前应向燃气经营企业或者有关管理部门机构查明施工区域内地下燃气管道设施的相关资料。若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探查、确定燃气设施准确位置。 七、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签订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协议,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八、单位和个人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辉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