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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县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第56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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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春代表: 您在县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林权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辉南县集体林地与辉南县国有林保护中心地块重叠情况 按照吉林省林业厅要求,吉林省林业勘察设计院对辉南县进行了2013年度森林资源二类调查,调查结果出现集体林地与辉南国有保护中心重叠情况。吉林省林业厅的解决办法是:《吉林省林业厅关于辉南县和辉南森林经营局林地变更调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吉林资〔2016〕89号)将辉南森林经营局与辉南县集体林地重叠地块划归为辉南森林经营局(现更名为辉南县国有林保护中心)。 县林业局高度重视此事,林业局相关科室协同所涉及乡镇进行现地核实并收集确权证明材料。经多次与省林业厅沟通请示,于2019年6月向省林草局申请变更调整《关于辉南县与辉南森林经营局2013年森林资源二类调查中重叠林地进行林地变更的请示》(辉林字〔2019〕45号)。 二、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对该问题的处理意见 省林草局接到我局的申请,做出了明确答复文件《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辉南县与吉林省辉南国有林保护中心重叠林地年度更新处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吉林资〔2019〕351号),文件中规定: 1、辉南县林权所有者与辉南国有林保护中心协商、认定,对权属确定为集体和个人、签订了地块认定书并出具了相关证明、权属无争议的地块,可以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开展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年度更新时予以变更。 2、对涉及的重叠地块,辉南县林业局要积极指导林权所有者,尽快与吉林省辉南国有林保护中心开展林权确认工作。对权属无争议双方签订了相关手续的地块,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予以变更。 3、对确有林权争议的地块,应按照林权争议纠纷调处的有关规定确定林权后,再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4、吉林省辉南国有林保护中心要积极主动配合辉南县林权所有者提出的林权确认事宜,认真做好林权认定、年度更新等相关工作,切实维护林权所有者合法权益。 三、处理方式和结果 对重叠或存异小班经双方(集体或个人林权所有者与辉南国有林保护中心)现地核查确认后,符合条件的给予变更确权。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欢迎多提宝贵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