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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县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第82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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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立辉代表: 您在县人大第十九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临时停车处罚问题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增设警告制度。目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已执行警告程序,《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第二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该法规明确了警告程序及罚款金款,按《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规定了处罚标准是二百元罚款。辉南县公安交管大队目前按此法规执行,你提出的重新评估罚款金额与该法规不符。 临时停车,一般是指在非禁止停车路段,在不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车辆短暂的停留,通常驾驶人不离开车辆。车辆停放,则是驾驶人离开车辆,在停车场或者准许车辆停放的地点,较长时间停车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以下道路禁止临时停车:1.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2.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3.人行横道、施工地段;4.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5.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 关于你提出的执法时间灵活处罚的问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进一步确保道路畅通,不因个别违停行为影响群众出行,同时又要为群众提供便利停车条件。在设有禁止临时停车且标注严管街的路段,电子监控设备记录违法是以下几种情形:1、严管街路段违停车辆在2分钟内没有驶离的;2、非严管街10分钟内没有驶离的;3、占用道路双排停车的40秒内没有驶离的;4、逆向停车及上放学时段双排占道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5、执勤民警已指出违法行为,责令其立即驶离,电子监控设备记录执勤民警离开后违法停车车辆未驶离上述路段的。同时我们对各城区内各小区周边夜间临时停车不进行处罚,时间一般是晚20点至第二日的6点前,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除外。 关于执法方式的问题:在执法中我们坚持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开展工作,对违法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当事人对违法事实存在异议的,我们听取陈述和申辩,并对相关陈述和申辩的事实进行复核,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我们及时采纳。 同时我们按照交通安全宣传“七进”工作要求,广泛开展总算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利用辉南发布、辉南交警公众号、县电视台,开展宣传工作,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意识,确保全县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我们坚信,通过全社会不懈努力,通过代表们对我县交通管理工作的重视,以及我县广大交通参与者的积极配合,我县交通参与者的文明交通意识将不断增强,“文明交通、和谐交通”将成为常态化。再次感谢您对我县交通管理工作的重视和提出的宝贵建议。 |